跟肇事者無法取得共識
決定依照法律程序
事發經過:
當時本人騎著機車於黎明路一段行進
本來在機車道
但前方有一輛轎車停在機車道
於是本人只好行駛至內側車道
前方轎車突然將車身打轉約30~40度
車身占住了機車道與汽車道約1/3
疑似要回轉或換車道
於是我減速判斷轎車要如何行進
但該車又未有動靜
研判該轎車已看到後方有來車欲讓行
就繼續前進
卻在經過該車左側時被撞擊右側
疑似因為駕駛未看後照鏡有行進中來車 而逕行行駛
導致本人右手肘擦傷 及右腳踝內側骨折
我是行進中車輛
對方為靜止中車輛
依常理說當時轎車欲迴轉或是轉換線道
應注意後方是否有行進中來車稍等而讓行
但轎車駕駛卻未注意後方有無來車
直接發動導致機車倒地
(事發當時駕駛承認並沒有看到機車)
應有過失傷害之事由存在
我覺得 賠償已經不是重點了
我認為應該要給犯了錯又不承認的人予以法律上的刑責
我告輸了 我也不會有前科
不過我告贏了 撞我的人會有前科耶
告不告?告阿
過失傷害:
相關條文
第 284 條 (過失傷害罪)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
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處理方式
如果在車禍中有使人受傷的話,因為不會是故意的,所以在刑事上多半會構成
過失傷害罪。由於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,所以被害者可以選擇是否要課與肇
事者刑事責任。一般而言,車禍案件若和解,則被害人多半會撤回刑事告訴,
因此若因車禍被過失傷害起訴,應先爭取與對方和解的機會。
相關賠償及責任
此處所談的過失傷害為刑事責任,但也同時會有民事責任。被害者得依照民法
侵權行為的規定,請求肇事者賠償。能賠償的範圍,包括醫藥費、因受傷而減
少的收入、精神慰撫金、車輛維修費等等。
- May 10 Thu 2007 01:31
很好 法院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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